2020年3月至6月,李某在某化工公司取得业务员的证明后,在未办理《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》的情况下,从该公司购买危险化学品甲醇,储存在自己货车拖箱内的塑料桶中,兑水后作为燃料销售给餐馆及学校食堂。2022年7月,为便于储存、销售甲醇,李某租用一间30平米的砖瓦平房充作仓库,如法炮制,将甲醇兑水稀释后作为燃料销售。
2022年11月,接到群众举报,执法人员在上述仓库现场查获透明液体4.29吨,经检测中心鉴定,涉案抽样透明液体纯样品主要成分为98.38%的甲醇和1.62%的水。经现场勘测,该仓库并未设置防爆电气设备及防液体流散设备,未安装可燃气体监测报警装置,只有蓄水池及抽水泵用以兑水及防火,不具备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条件,存在事故隐患。
法院审理认为,李某未经依法批准或许可,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储存、经营等生产作业活动,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,行为已构成危险作业罪。考虑李某具有认罪认罚、自首、退赃等法定从宽、从轻处罚情节,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。
甲醇属于甲类危险化学品,有毒易挥发、易燃易爆,其运输、储存等环节都可能存在风险。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经营。安全生产无小事,各市场经营主体要敬畏法律法规,自觉遵守安全管理规定,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,切勿心存侥幸,擅自进行危险作业。京山法院将继续发挥审判职能,依法打击安全生产领域中的违法犯罪,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。
在生产、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,有下列情形之一,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,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:
(一)关闭、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、报警、防护、救生设备、设施,或者篡改、隐瞒、销毁其相关数据、信息的;
(二)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、停止施工、停止使用有关设备、设施、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
(三)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,擅自从事矿山开采、金属冶炼、建筑施工,以及生产、经营、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。
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,是指具有毒害、腐蚀、爆炸、燃烧、助燃等性质,对、设施、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。
第三十三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(包括仓储经营,下同)实行许可制度。未经许可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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